上海市行知中学教师师德规范
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《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上海市教师师德规范》,特制订上海市行知中学教师师德规范如下:
一、教师应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进修,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,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和水平。
二、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改革,更新教育观念,努力掌握现代化的教育方法和教学手段。
三、教师应认真备课,精心设计教案,指导学生全面、系统、准确地掌握所学的知识。
四、教师应积极鼓励和提倡学生的创造性思维,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,积极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。
五、教师应以学生发展为本,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。在课堂提问,作业评定,考卷批阅,评语撰写,家庭访问等教育教学工作中,对学生作出客观、公正全面的评价。
六、教师应积极投身“学陶师陶”活动,发扬“捧着一颗心来,不带半根草去”的崇高师德,关心热爱每一个学生;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,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有义务进行无偿课外辅导。教师不得对自己任教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,不参与大面积的有偿补课,不得向学生推销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课外参考书及习题集。
七、教师应严格遵守政纪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,依法执教;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,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;严禁上课迟到、早退或拖堂;不得随意调课;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;不得打骂侮辱学生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取消教师资格。
八、教师应为人师表,模范遵守社会公德。在学生面前应表现出朴素、整洁、端庄、高雅的形象和气质;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使用规范的职业用语。
九、教师在与学生家长的交往中,不得收受礼品和现金;在工作中,不得把自己应承担的教育责任推卸给家长。
十、教师应有团结合作的工作作风,谦虚谨慎、尊重同行、互帮互学,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,关心集体,自觉
维护学校荣誉。